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

  • 單位,屋頂,工業建築逆權侵佔
  • 新界土地逆權侵佔
  • 九龍及香港島的商店和土地逆權侵佔
  • 親屬單位逆權侵佔
  • 訴訟及調解爭議

 

梁永鏗律師事務所 法律案例

  1. 第一被告人 WONG GUN TAT(黃根達)提出侵佔土地的反申索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8699&QS=%2B&TP=JU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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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PANG KONG MAN JAMSON
第二原告人 PANG YUET MAN JOHNSON
第一被告人 WONG GUN TAT(黃根達)
第二被告人 THE OCCUPIERS

 

  1. 本案原告人對被告人提出侵佔土地的申索,包括要求被告人交回土地的管有權及賠償中間收益損失等。第一被告人則對原告人作出逆權侵佔土地的反申索。
  1. 本案的訴訟土地為香港新界粉嶺北丈量約份91號1454地段(“該地段”),該地段內有建築物和農地,即約1000呎棚屋和約1,000呎花園,佔地共約2,000平方呎(合稱“該佔用地”),即答辯及反申索書之附件中粉色及黃色的部份。
  2. 本席頒布下列聲明:-
  • 按《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2)條的規定,原告人喪失提出申索收回該佔用地的權利;
  • 按《時效條例》(第347章)第17條的規定,原告人於該佔用地的業權終絕;及
  • 第一被告人以逆權管有的理由已成為該佔用地的合法擁有人。
第一被告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 及 大律師黃添偉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