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
- 單位,屋頂,工業建築逆權侵佔
- 新界土地逆權侵佔
- 九龍及香港島的商店和土地逆權侵佔
- 親屬單位逆權侵佔
- 訴訟及調解爭議
梁永鏗律師事務所 法律案例
- 第一被告人 WONG GUN TAT(黃根達)提出侵佔土地的反申索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490號
———————-
第一原告人 | PANG KONG MAN JAMSON | |
第二原告人 | PANG YUET MAN JOHNSON | |
訴 | ||
第一被告人 | WONG GUN TAT(黃根達) | |
第二被告人 | THE OCCUPIERS |
- 本案原告人對被告人提出侵佔土地的申索,包括要求被告人交回土地的管有權及賠償中間收益損失等。第一被告人則對原告人作出逆權侵佔土地的反申索。
- 本案的訴訟土地為香港新界粉嶺北丈量約份91號1454地段(“該地段”),該地段內有建築物和農地,即約1000呎棚屋和約1,000呎花園,佔地共約2,000平方呎(合稱“該佔用地”),即答辯及反申索書之附件中粉色及黃色的部份。
- 本席頒布下列聲明:-
- 按《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2)條的規定,原告人喪失提出申索收回該佔用地的權利;
- 按《時效條例》(第347章)第17條的規定,原告人於該佔用地的業權終絕;及
- 第一被告人以逆權管有的理由已成為該佔用地的合法擁有人。
第一被告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 及 大律師黃添偉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