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及债务
破产及债务
- 为贷款交易拟备贷款协议及抵押文件
- 执行贷款文件及抵押文件
- 个人破产
- 个人债务重组
- 公司清盘
- 公司债务重组
- 代表个人出席破产聆讯
- 代表公司出席聆讯
http://www.hk-lawyer.org/tc/content/re-leung-pui-pui
Re Leung Pui Pui
[2016] HKEC 2435
原讼法庭
高院破产案件2007年第10465号
原讼法庭法官吴嘉辉内庭聆讯
2016年11月9日
共有权 — 分划财产 — 根据第6条申请出售土地的命令 — 证明造成了「极大艰苦」
某女士(「该女士」)被判定破产。她与父亲(「该父亲」)以联权共有人形式持有一个单位物业(「该物业」)。破产案受托人依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60条及《分划条例》(第352章)第6条,申请出售该物业的命令。该物业在二手市场的估值价为290万港元,售卖净得益的一半足够支付该女士合共大约894,244港元的破产案开支、所有无抵押债项、法定利息,并且有余。该父亲,68岁,在地盘做散工,是家庭唯一庭经济支柱,在该物业住了17年,现时与现任妻子和8岁儿子一起住在那里。妻子持双程证来港,因此不能工作。他最近接受过血管扩张手术。他反对申请。
裁决 — 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