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信托 遗产承办 持久授权书 精神无行为能力
遗嘱 信托 遗产承办 持久授权书 精神无行为能力
遗嘱
- 遗嘱的起草
- 本地遗嘱与其他地方遗嘱共存
- 太太遗嘱与丈夫遗嘱共存
- 遗嘱的执行与见证
- 起草慈善遗嘱
信托契约
- 家庭信托契约的起草
- 银行为受托人的信托契约的起草
- 慈善信托契约的起草
遗产承办
- 在有香港遗嘱的情况下向遗产承办处的遗产管理申请
- 在有中国内地或海外遗嘱的情况下向遗产承办处的遗产管理申请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向遗产承办处的遗产管理申请
- 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授予书
- 遗产如包含在中国内地或外国的资产
持久授权书
- 持久授权书的起草
- 持久授权书的使用和限制
精神健康条例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申请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病人的监护人
- 如该名病人没有能力理解有关治疗的一般性质及效果,病人的监护人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给予同意。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IA部第44B(1)(d)条或第IVB部第59R(3)(d)条发出的监护令,已授权监护人可给予同意。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申请为受托监管人以作为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病人的资产
律師梁永鏗表示,家族信託的任命人及保護人,職權其實與信託管理人相似,只負責執行信託成立時的意願,保護人則主要為未滿18歲的受益人代職,然而任命人及保護人本身均不具備撤換信託管理人的權利;如要撤換管理人,需要整體信託受益人一致同意,或能證明管理人有違反信託成立時的意願,才可入稟要求撤換。至於能否因指示未獲執行而撤換管理人,梁永鏗表示,要視乎信託成立時的文件條款,但一般而言,即使是信託成立人或受益人,都無法要求管理人執行其指示,因其職務僅限於執行信託成立時的意願,並不可隨時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