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律師梁永鏗 – 梁永鏗律師事務所 8208 8872 (WhatsApp: 9202 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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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Criminal Lawyers) 律師梁永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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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客戶前往警署、廉政公署及其他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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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案前或後替客戶與檢控當局在控罪方面商討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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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案前或後就刑事法例及有關的程序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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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前進行調查及搜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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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前或等候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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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法院至高等法院的各級法院,為客戶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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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括終審法院的各級法院,為客戶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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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客戶求情和申請減刑
本律師事務所處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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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市規則 ;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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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賄賂、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 /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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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 毒品案件,例如販運危險藥物/毒品、管有危險藥物、或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 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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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條例: 欺詐罪、偽造帳目、勒索罪、入屋犯法罪、盜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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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為: 殺人、傷害他人身體、持械行劫、在公眾場所打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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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他人財產: 縱火及邢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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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強姦、猥褻侵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導致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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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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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例: 非法賽車、超速駕駛、小心駕駛、危險駕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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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誤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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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 不良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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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例如使用偽造旅遊證件及違反簽證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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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環境衛生署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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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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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
1. 維多利亞幼園賄賂案 校長家長齊脫罪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411/bkn-20150411104618925-0411_00822_001.html
幼稚園女校長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 及 資深大律師黃敏杰 先生代表
2. 終審法院 刑事上訴2006年第10號
上訴人: 趙永南 (CHIU WING NAM, DICK)
案情指上訴人在元朗一幢大廈的梯間被捕,並被發現攜帶内含295.42克鹽酸海洛英的705.90克混合物,部分混合物放在一個背包内,部分則收藏在他的内褲裏。他先後向警方堅稱及在原審時堅稱,他以爲他當時攜帶的,是他同意以1,000元的報酬從深圳帶來香港的偽製流動電話電池。上訴人陳詞指,原審法官亦曾數度向陪審團表示,上訴人因第47條而負有「説服責任」,因此,考慮到洪案的判決,上訴人曾遭受實質及嚴重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的確遭受實質及嚴重不公平。上訴必須獲判得直。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指派、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 及 資深大律師布思義先生代表。
3. 塘福露營車脫無牌旅館罪
本報訊】近年出租露營車大行其道,是否需要領牌卻引起爭議。早前有公司在天水圍出租露營車,遭民政事務總署票控無牌經營旅館,最終罪成罰款2萬;惟大嶼山塘福的出租露營車,兩職員遭票控管理無牌旅館,昨卻獲判無罪。裁判官直指案中露營車不屬《旅館業條例》所指「處所」,不受監管。
被告梁耀開(60歲,圖)及鄧芷欣(22歲)被控於去年9月管理無牌旅館,相關經營者是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男被告在庭外質疑當局發牌制度不清晰,追不上業界發展,「新嘅嘢用舊嘅法例無限咁擴大去管理」。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昨指,《旅館業條例》未有就「處所」提供註釋,而據字典則應解作樓宇或建築物,立法者並無特別提及條例涵蓋汽車或船隻,故立法原意不應伸延至車船,而英國有法例監管露營車,但香港並無相關法例。
裁判官認為,涉案露營車雖有喉管接駁營地水電及排污系統,亦不能自行移動,但辯方證明可於數分鐘內拆除接駁裝置,由拖車拖行,不會破壞土地或露營車,並曾兩度前往其他地方出租,可見車輛與土地無永久連繫,設置亦只為供人享用而非增值土地,不屬「處所」。惟因兩被告確曾管理相關露營車,自招罪嫌,故脫罪亦不獲訟費。
案件編號:TWS3174-6/16 記者楊家樂
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 及 大律師羅頌明先生 代表
4. 律師梁永鏗回覆《香港01》時指,原作在網上公開屬「推定允許」,「可以開嚟睇,但唔等同可以抄襲」。他又指,侵犯版權並作商業同途「可以報海關」,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原作者又可以如何追究?梁指原作者可申請禁制令、要求侵權者提供利潤資料、將所有製成品交回原作者,並要求侵權者將稿件及電腦紀錄刪去和公開道歉。除此之外,原作者若有經營同款物品生意,可追討其實質生意損失。
https://www.hk01.com/…/HKU-SPACE%E5%AD%B8%E7%94%9F%E5%B9%B4…
5. 律師梁永鏗則認為,有關網站顯示18歲以上人士才可瀏覽,加上文章已加上「純屬虛構」,如同拍攝三級片並在戲院播放,並無犯法,且涉案青年本身非報案人,即使文章引人懷疑,亦難構成浪費警力。
■記者黃祺文
大嶼山有機農莊在塘福的營地提供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用途,政府認為未有按《旅館業條例》領牌,於是提出檢控。荃灣法院暫委裁判官詹俊祺經審訊後裁決,指涉案的露營車並非建築物或土地的一部分,不是永久裝置,連接的冷氣和水缸等設施可以輕易拆走。
7. 有線寬頻 i-CABLE:法院判露營車作旅館不受條例約束
7. 律師梁永鏗對”香港製造”的看法如下:
- 梁永鏗律師指出,”香港製造”與”來源地”的標準比”香港出產”更為嚴謹。
- 他解釋說,本地生產和加工都可以歸類為”香港出產”。
- 梁律師還表示,加工也可以被視為”親自監製”。
- 關於產品標籤,梁永鏗律師提醒,如果商店職員在推銷過程中將影射貨品當作正貨推銷,可能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虛假商品說明。
- 在討論”香港製造”的標準時,需要考慮相關法規。例如,工業貿易署針對出口品的”產地來源規則”對某些產品有具體要求。以腐乳為例,需要經過”碾磨、發酵、混和及塑形”四大製造工序,才符合”產地來源”標準。
- 梁永鏗律師的觀點暗示,”香港製造”的標準可能比單純的”香港出產”更加嚴格,需要更多的本地生產或加工步驟。
總的來說,梁永鏗律師的觀點強調了”香港製造”標籤的重要性和法律含義,同時也指出了”香港出產”這一概念的相對靈活性。在使用這些標籤時,企業需要謹慎,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律師梁永鏗向《香港01》表示,住戶將單車放在窗外晾衫位置,屬危險行為,該屋苑管理員有權勸住戶收回單車,因為當中可能違反建築相關要求。而涉事單位屬公屋,房屋署可行使權利,例如扣分、收屋。若住戶屢勸不聽,屋苑可報警處理。
10. 律師梁永鏗表示,法庭於處理有關取消告票的申請時,會考慮告票上的資料有否做成理解上的歧異,例如警員「抄牌」時寫錯資料,令車主有理解上的錯誤就「一定打得甩」,但若錯寫的資料未有影響理解,則沒有爭拗空間。
13. 梁律師表示難以用《商品說明條例》提出起訴:「單憑小道消息難以檢控追討,你說 Apple 超賣,除非 Apple 訂購網站有個 counter 在旁顯示售賣貨品數量,每訂購一部,counter 會顯示剩餘數量,當 counter 去到 0,網站仍接受訂單,那才算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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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律師梁永鏗指,盜竊八達通者觸犯《盜竊罪條例》,屬一般盜竊,最高刑罰為入獄十年。梁又指,此為刑事罪行,「一報咗案,個報案者就係苦主,係證人,唔存在銷案」
16. 咪 以 為 自 己 只 係 用 家 唔 係 黑 客 就 冇 事 , 根 據 梁 永 鏗 律 師 的 見 解 , 任 何 人 在 未 得 版 權 擁 有 人 授 權 , 將 遊 戲 複 製 或 發 放 , 即 犯 上 刑 事 責 任 「 製 作 侵 犯 版 權 物 品 等 或 進 行 侵 犯 版 權 物 等 交 易 條 例 」 , 最 高 刑 罰 罰 款 50 萬 及 監 禁 8 年 , 就 算 自 用 都 犯 上 民 事 責 任 ,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以 要 求 賠 償 。 下 載 都 犯 法 ,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
17. 梁永鏗律師指事件基本上可以由海關處理,「追究刑事責任應該報海關,民事方面就可以找消委會,看消委會會否集合一班人,讓消委會去找其一個例子控告老闆,或要他清盤。」他又提醒消費者如果想追回費用,一定要先報警及向海關落案。
18. 律師梁永鏗指出,自殺不是刑事罪行,但自殺協定則屬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即屬干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19. 梁永鏗律師指,生產或出售影射藥有否犯法,可循產品的商標及包裝、效用說明及銷售手法方面理解。梁指,影射藥的商標及包裝是否算冒充品牌藥,標準視乎一般市民能否以肉眼分辨。
梁又指,若包裝上提供虛假藥效說明,即屬違法,例如藥品沒有效果,成分只是糖或麪粉,「梗係容易告得入」,不過一些保健產品受成分及份量影響,效果是否明顯,則見仁見智,若產品聲稱自己能醫治嚴重疾病如胃出血,成效容易判別;若聲稱可減輕胃氣或減少胃漲等類似保健效果,則較難判定,「可能長遠有益處?一啲中藥,兩三個月後,或者有用都唔定?」
梁指,除非中醫界亦認為產品毫無效用,否則,單憑此點難入罪。於是,售方對產品整體的表達是否有誤導成分,變得重要;要成功入罪,講求搜證能否確切證明有人提供虛假說明,而「放蛇」是執法部門常用手法,「類似冒牌LV袋咁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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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律師梁永鏗則教路,由於注資情況不明朗,有線新舊客戶都應避免以信用卡自動轉帳的方式支付月費,以減低可能出現的風險
http://hk.on.cc/…/20170310/bkn-20170310190213957-0310_00822…
21. 律師梁永鏗指,產地資訊受到《商品說明條例》規管,即使網店亦有責任確保銷售商品資訊正確無誤,上述家長的個案,該網店負責人涉嫌對口水肩的原產地作虛假陳述,已干犯商品說明條例
http://hk.on.cc/…/20170322/bkn-20170322045932707-0322_00822…
22. 律師梁永鏗認為,若事主於不自願下遭受性凌辱,已構成非禮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至於其他按事主在地上的人,亦會構成教唆非禮罪。
24. 律師梁永鏗表示,在香港超賣機票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不當地接受付款」和「誤導性遺漏」罪行,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25. 律師梁永鏗指,該易拉架上的字詞露骨涉及賣淫,製作者有可能涉及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若是由當事人製作,會觸犯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若由他人製作,目的是「整蠱」或報復,當事人名譽及精神受損,可循誹謗、私隱條例等循民事追討損失。在刑責方面,相關宣傳內容不實有機會涉及訛騙,如其行為意圖是威脅或使當事人受警,則涉恐嚇。
https://www.hk01.com/…/%E4%B8%AD%E7%92%B0%E8%A1%97%E9%A0%AD…
27. 律師梁永鏗表示,若商店職員在推銷過程中將影射貨品當正貨推銷,便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虛假商品說明。他指,放蛇行動中若店員多次表示貨品為「日版美源」,以加強說服力,由於消費者所認知的染髮產品的「美源」只有「美源髮采」,故已有機會觸犯法例。
https://www.hk01.com/…/-%E8%B8%A2%E7%88%86%E5%BD%B1%E5%B0%8…
28. 律師梁永鏗舉例指,如外地親人來港,「喺香港親人間舖度,幫手遞枝水畀客人」,即使全程沒有報酬,亦有機會觸犯入境規例。部分活動如來港參與公司會議,則需申請商務簽注;外國學者出席學術研討會,入境時亦要作申報,再視乎情況申請合適的簽證。
https://www.hk01.com/…/-Hidden-Agenda-%E6%A8%82%E9%9A%8A-%E…
28. 律師梁永鏗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製造或管有炸藥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如有關人士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無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夠證明有關的行為是有合法目的,否則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四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http://hk.on.cc/…/20170608/bkn-20170608033048262-0608_00822…
29. 律師梁永鏗 (www.vituslawyers.com) 表示,表面來看這些旅行團是合法的,只要不超當地出境的貨品限額便可:「有啲國家唔理你咁多,只要你出境畀件貨我睇,就幫你退稅。」
但他提醒,此類旅行團或暗藏危機,團友有機會在帶貨期間遭人「偷龍轉鳳」,或者被人在貨品裡偷偷加入其他違禁品,「有機會偷咗你個行李,喺行李帶入面或未出行李帶之前,擺咗一啲違禁品落去,等你拖出去過關。」他補充指,一旦人贓並獲,被捕人士需證明自己對違禁品毫不知情,再視乎執法者是否取信。
http://hk.on.cc/…/20170607/bkn-20170607190911701-0607_00822…
30. 翻查車輛登記紀錄,涉事車輛的登記車主為一間公司,不過律師梁永鏗表示,控制公司的董事或須負上法律責任:「如果董事知道,並允許此事,責任就有可能於個人。」
律師梁永鏗表示,現時本港並無針對偷拍罪行的條例,相關罪行主要是以3條條例控告,包括「遊蕩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破壞公眾體統」,惟以上條例只適用於公眾地方發生的事件,其中「遊蕩罪」更需證明受害者受到威嚇﹑擔心自己安全等,若事主並不知情則難以舉證;另外,亦可使用《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起訴,但條例需針對特定人士身份,令到受害者精神受損,較常用於起底案件。
https://www.hk01.com/…/%E9%A6%99%E6%B8%AF%E5%81%B7%E6%8B%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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