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及債務, 律師梁永鏗 – 梁永鏗律師事務所 8208 8872 (WhatsApp: 9202 5666)

破產,重組公司,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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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及債務

  • 為貸款交易擬備貸款協議及抵押文件
  • 執行貸款文件及抵押文件
  • 個人破產
  • 個人債務重組
  • 公司清盤
  • 公司債務重組
  • 代表個人出席破產聆訊
  • 代表公司出席聆訊

申請個人破產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破產程序要求**:需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支付約HK$8,000的費用給破產管理署及HK$1,045的法庭費用。

  2. **破產後果影響**:破產後,所有資產將被變賣以償還債務,且會受到多項生活限制,如不得借貸及需提前通知出境。

  3. **破產法律諮詢**:建議在申請前尋求法律或財務意見,以評估是否為最佳選擇。36070699 or whatsapp 92025666

 

想申請個人破產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申請個人破產時,需準備以下資料:

  1. **香港身份證**:證明申請人的身份。
  2. **財務文件**:包括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銀行月結單,顯示所有資產和債務。
  3. **破產呈請書**:填寫《破產(表格)規則》表格3。
  4. **收入證明**:如薪水單或其他收入來源的證明。
  5. **債務清單**:列出所有債權人及所欠款項.

 

申請個人破產的程序如下:

  1. 取得「申請個人破產簡介」,可到破產管理處購買或從網上下載。
  2. 填妥表格、宣誓及繳費:

– 在高等法院繳交$1045現金費用並排期聆訊

– 在破產管理署繳交$8000現金費用,填妥《債務人破產呈請》和表格《資產負債説明書》,並在該署宣誓

  1. 取得破產編號及上庭日期:

– 在高等法院取得破產編號,上庭日期

– 影印所有文件一式兩份並蓋章

  1. 交回所有副本到破產管理處,並索取《對破產人的初步訊問》
  2. 影印,寄回或傳真給債務人
  3. 出席破產聆訊,法庭頒布破產令後交回破產處
  4. 約見破產管理官,討論日常支出及還款安排
  5. 每年提交一次收支報告,破產期為期四年

整個過程約需四至六個星期。強烈建議請律師處理個人破產申請,提供法律意見。費用, 除了政府破產管理處及法庭費外 ,也只不過是多幾千元。 謹記,如果服務不包括上法庭,要自己上法庭的, 便不是真正的律師, 是非法的。 法庭也曾經要求警方介入,拘捕那些人, 因為沒有律師資格,是不能提供法律意見的。

 

破產者的生活會受到以下限制和影響:

  1. 收入管理:破產人只能保留足夠應付基本生活開支的收入,剩餘部分需交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
  2. 開支限制:生活必須簡樸,不得購買高價商品。一般不可乘坐的士、申請貸款、買車、買樓、投資基金或購買名貴物品。
  3. 資產: 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物業、銀行存款等)會被接管並用於償還債務。
  4. 旅遊限制: 雖然可以外遊,但所有開支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
  5. 居所檢查: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6. 工作限制:某些專業(如律師、會計師)在破產後可能無法繼續執業。破產人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7. 信貸影響:破產會對個人信貸紀錄造成深遠影響。

總的來說,破產者的生活會受到嚴格監管,主要集中在維持基本生活需求,同時盡可能償還債務。

 

破產者是不是不再還錢呢?

破產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可以完全不用還錢。實際情況如下:

  1. 破產期間,債務人仍需要償還部分債務。破產人只能保留足夠應付基本生活開支的收入,剩餘部分需交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
  2. 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物業、銀行存款等)會被接管並用於償還債務。
  3. 破產令生效期通常為48個月(首次破產)或60個月(非首次破產)。在此期間,破產人需要配合破產管理署的安排,包括定期還款。
  4. 如果破產期間能還清債務,可提早結束破產令。相反,如果破產者不合作或不還錢,破產管理官有權延長破產令1至4年。
  5. 即使破產令解除後,部分未清償的債務可能仍然存在。破產記錄會長期保留,影響個人信貸評分。

總的來說,破產並非逃避還債的方法, 而是在無力全額償還債務時的一種法律程序, 目的是在保護債務人基本生活的同時,盡可能償還債務。

 

破產者可否出入境呢?

破產者可以自由出入境,但有一些注意事項。根據破產法律,破產人士在破產期間並不被禁止離開香港,但必須提前通知破產受託人,包括離港行程和聯絡方式。如果破產者未按要求通知受託人,則可能會延長其破產期。此外,破產者在外旅遊的所有開支不得由其資產或收入支付,必須由他人負擔。

 

破產者可否在外國定居呢?

  1. 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破產者在外國定居, 但會面臨一些限制和挑戰。
  2. 破產者必須事先通知破產受託人離港計劃和聯絡方式。未通知可能導致破產期延長。
  3. 長期居住海外可能影響破產程序的進行, 如無法按時提交收支報告或參與破產管理署的會面。
  4. 在外國生活的開支及收入,也需要提出證明及申報。
  5. 理論上,如果聽從破產受託人的指示,符合全部的要求, 申報一切所需的資料,在外國生活,是沒有問題的。

建議在考慮海外定居前, 先與破產受託人和律師, 詳細討論可行性和潛在影響。

 

破產者如果是公司老闆,會面臨以下限制和影響:

  1.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根據香港公司法,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士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職務。
  2. 不能參與公司管理: 破產者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任何公司的管理, 除非獲原訟法庭特別許可。
  3. 資產限制: 破產者的個人資產會被接管, 無法用於公司運營。
  4. 信貸影響: 破產記錄會影響公司獲得融資或貸款的能力。
  5. 如果公司都會預計清盤,應該和會計師及律師查詢,因為公司清盤的時候, 清盤官便會有很多要求,例如 要提供相關文件,公司的會計帳目。而且當個人破產之後,也不能以公司董事身份去簽署文件,或處理公司事務,所以預早要作出準備。

 

無法償還

當面臨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有幾種可能的解決方法:

  1. 申請延長還款期限或寬限期。與銀行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申請寬限期,在此期間可能只需繳付利息而不用償還本金。
  2. 進行負債整合。將所有債務整合到單一銀行,可以降低月付金、利率,並延長還款期限。
  3. 債務舒緩計劃(DRP)。由債務人主動提出還款方案,與銀行商討減低利息或延長還款期。
  4. 個人自願安排(IVA)。透過法庭程序與債權人協商新的還款方案,可減輕利息壓力。
  5. 還息不還本計劃。適用於物業按揭,可暫時只還利息不還本金。
  6. 債務協商。當負債比超過月收入22倍時,可考慮此方式。
  7. 破產。若無法以其他方式處理債務問題,可考慮申請破產,但這應該是最後的選擇。

重要的是要盡快採取行動,與債權人溝通,尋求專業財務意見,以找出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歡迎找我們律師團隊, 提供法律意見。 梁永鏗律師事務所, 提供免費查詢,請電82088872,或whatsapp 9202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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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鏗律師在開電視節目: 法律同行,講解關於 破產及債務重組 相關的法律

 

香港律師會

http://www.hk-lawyer.org/tc/content/re-leung-pui-pui

Re Leung Pui Pui
原訟法庭
高院破產案件2007年第10465號
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內庭聆訊
2016年11月9日

共有權 — 分劃財產 — 根據第6條申請出售土地的命令 — 證明造成了「極大艱苦」

某女士(「該女士」)被判定破產。她與父親(「該父親」)以聯權共有人形式持有一個單位物業(「該物業」)。破產案受託人依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60條及《分劃條例》(第352章)第6條,申請出售該物業的命令。該物業在二手市場的估值價為290萬港元,售賣淨得益的一半足夠支付該女士合共大約894,244港元的破產案開支、所有無抵押債項、法定利息,並且有餘。該父親,68歲,在地盤做散工,是家庭唯一庭經濟支柱,在該物業住了17年,現時與現任妻子和8歲兒子一起住在那裏。妻子持雙程證來港,因此不能工作。他最近接受過血管擴張手術。他反對申請。

裁決 — 駁回申請

 

許仕仁破產 停每月8萬長俸

(明報) 2013年11月28日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自捲入貪污案後,相繼被多名債主入稟追債,早前更被率先發起「追債行動」的東亞銀行申請破產,許仕仁一直採取不回應態度,昨被高院頒下破產令,成為首名破產的退休司長級官員。根據條例,當局將暫停向許仕仁發放每月8萬元長俸,估計4年破產期,許仕仁合共失去逾384萬元。但有律師指出,若許仕仁獲家人接濟,生活基本上可以「沒甚改變」。

律師﹕若獲接濟 生活可不變
律師梁永鏗解釋,許仕仁破產後,基本上無權自行處理任何財產,破產受託人將接管並點算他所有資產,找出所有債權人後,再按照欠債比例分配還債。與此同時,破產受託人亦會與許仕仁「傾吓未來生活」,包括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花費;除了基本生活費,許仕仁將不能進行任何被視為「大使」的行為,銀行戶口亦將被凍結,不能使用信用卡,出入境亦須預先通知受託人。
梁續稱,許仕仁過往的帳目亦會被檢視,一旦發現有大額交易或不尋常資產轉移,例如率先還款給相熟債主等,破產受託人可按照半年至5年的追溯期,將該些款項取回再重新分配。

根據資料,許仕仁於2003年、55歲時離任積金局,估計已領取一筆最少480萬元的公務員退休金,每月長俸逾8萬元。針對已領取的退休金,梁永鏗說,即使已用作購買物業等亦須申報,甚至可被要求變賣兌現還款。但梁亦說,被頒令破產對部分人來說可能是巨變,但對於有富裕背景或獲家人接濟的人來說,「生活可以沒甚改變」(見另稿)。
名下無物業 離岸公司租屋
許仕仁與同樣曾是公務員的太太羅美美在港沒有物業資產,現時在跑馬地學談花園的住所也是租住。根據許在2006年向政府提交的利益申報,他以德福企業有限公司名義租用單位。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德福企業的董事為羅美美,許仕仁於2008年前亦是董事之一。該公司的單一大股東是巴哈馬註冊公司Top Quality Enterprises Ltd.,按許仕仁2006年申報,他和羅美美各持有Top Quality 50%股份,兩人俱為董事。06年申報又披露,許仕仁以公司持有一輛汽車,並聘請一名司機。

東亞追債 料涉5000萬元
東亞今年4月入稟,向許仕仁追討兩筆透支貸款及兩張信用卡欠款,據悉金額達5000萬至6000萬元,由於許一直拖欠還款,同年9月東亞申請許破產,案件昨第二度提訊,但許仍無出庭亦沒派代表,東亞指截至周二許仍拖欠款項,而相關誓章已妥善送遞予許,聆案官遂頒令許破產,並須支付訟費。東亞代表律師拒絕透露確實欠債金額,但指利息會持續計算。
至於許仕仁涉串謀新地聯席主席郭炳聯、郭炳江等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的刑事案,將於下月3日預審,審訊明年5月展開,據悉許仕仁將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雖然許仕仁正式破產,但可能如一般訴訟人士,早已向律師行預繳款項,以供訴訟使用,或可由親友協助支付訟費;破產人士亦應符合資格申請法援,故應無礙訴訟。

惟若破產管理署發現訴訟所需費用低於已存入律師行的備用款項,便有權申請把部分款項用於還款,甚至可就聘請律師等訴訟環節提出意見。
案件編號:HCB6852/13

 

社區法網: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

 

破產管理署

https://www.oro.gov.hk/cht/faq_usefullinks/faq/faq_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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