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信託 遺產承辦 持久授權書 精神無行為能力
遺囑 信託 遺產承辦 持久授權書 精神無行為能力
遺囑
- 遺囑的起草
- 本地遺囑與其他地方遺囑共存
- 太太遺囑與丈夫遺囑共存
- 遺囑的執行與見證
- 起草慈善遺囑
信託契約
- 家庭信託契約的起草
- 銀行為受託人的信託契約的起草
- 慈善信託契約的起草
遺產承辦
- 在有香港遺囑的情況下向遺產承辦處的遺產管理申請
- 在有中國內地或海外遺囑的情況下向遺產承辦處的遺產管理申請
-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向遺產承辦處的遺產管理申請
-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書
- 遺產如包含在中國內地或外國的資產
持久授權書
- 持久授權書的起草
- 持久授權書的使用和限制
精神健康條例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申請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的監護人
- 如該名病人沒有能力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病人的監護人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給予同意。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第44B(1)(d)條或第IVB部第59R(3)(d)條發出的監護令,已授權監護人可給予同意。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申請為受託監管人以作為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的資產
律師梁永鏗表示,家族信託的任命人及保護人,職權其實與信託管理人相似,只負責執行信託成立時的意願,保護人則主要為未滿18歲的受益人代職,然而任命人及保護人本身均不具備撤換信託管理人的權利;如要撤換管理人,需要整體信託受益人一致同意,或能證明管理人有違反信託成立時的意願,才可入稟要求撤換。至於能否因指示未獲執行而撤換管理人,梁永鏗表示,要視乎信託成立時的文件條款,但一般而言,即使是信託成立人或受益人,都無法要求管理人執行其指示,因其職務僅限於執行信託成立時的意願,並不可隨時更改。